六人相聚喝酒,一人因酒驾丧命,死者家属将与其一同饮酒的五名酒友告至法庭,要求五被告赔偿5万元。近日,泽州县人民法院川底人民法庭成功审结一起生命权案件。
死者焦某是泽州县川底乡郭庄村人,生前在郭庄煤矿工作。今年2月28日,焦某与其他五名工友一起到李某家中聚会,其间六人共同饮用若干白酒。饭后,焦某驾驶摩托车返家途中摔倒在路边的排水沟里,当场死亡。经公安部门理化分析检验,焦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43.0mg/100ml,属于醉酒驾驶。事发后,焦某家属将当天与其一起饮酒的五人告至法庭,要求他们共同赔偿5万元。李某等五被告认为,当天六人饮酒并未过量,焦某返家时意识清楚,精神状态正常,其死于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,与六人一起饮酒并无因果关系,不应承担责任。
川底人民法庭审理认为,焦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,酒后驾驶摩托车,造成交通事故,致其死亡,自身有重大过错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饮酒人之间有相互照顾和保护的义务,五被告明知酒后驾车具有安全隐患,却未对焦某进行劝阻,有一定过错,对焦某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法庭判决李某等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60元,五被告各自承担541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。
案件宣判后,当事人均未上诉,此判决现已生效。 泽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