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具(包括人物的头饰、服饰)在戏曲表演艺术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。它能成为身段造型的辅助手段和组成部分,从而为刻画人物性格和表达角色思想感情服务。它能被一一运用组织到表演艺术中,成为特殊的艺术手段为塑造人物服务。它能在表演艺术中形成各种技巧,构成戏曲表演艺术中的有机组成部分,增强人物的舞蹈造型美。
因此艺人说:“翎子表态、扇子传情、把子说话、水袖谈心。”
中国戏曲对道具原称“旗包”或“砌末”,砌末之称最早见于元曲,它是从蒙语“砌末克”——“帐蓬里的摆设”一语的意思借鉴演变而来的。有人说“道具”之名来自日本,这不对,我国古代的《释氏要览》中载有:“道具云所蓄之物,可资身进道者,即是增长善法之具。”佛经的《菩萨戒经》中也载有:“资生顺道之具”;在《天台别传》一书中有:“衣钵道具分为两分”。由此可见汉唐以来,我国佛经中早有“道具”这个名词了。从“资生顺道”的含意扩大,将“道具”这一名词当作工作时必须的工具和杂物就逐渐成为戏剧中的术语了。我国古代的佛经在唐代随佛教传人日本后,又因话剧上的借用,就发展成为今日的戏剧用语了。
总之,演员对于自己身上、手中的任何一件东西,都要合谐的利用起来,诸如:水袖、髯口、甩发、刀枪把子、翎子、马鞭、拐杖、帽翅、扇子、手帕、丝绦、鸾带、笏板、云帚……等等,都应为我(演员)所用,组织到身段造型中来,为加强舞蹈、丰富舞姿、烘托人物、创造意境服务。